摘要

抽象行政性垄断是我国常见行政垄断之一。抽象行政性垄断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含有限制竞争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命令、决定等,这些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效力。抽象行政性垄断为具体行政垄断行为提供法律依据,阻碍我国依法行政进程及法治环境建设。抽象行政行为认定要素主要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我国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部门垄断、地方垄断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形成控制地位。完善制定程序,落实反垄断审查,健全救济途径,是规制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