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关于下肢损伤后伤残程度的评定主要依据肢体缺失、骨盆倾斜、骨盆畸形、双下肢长度差别、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双足十趾缺失、一肢感觉完全缺失、一肢丧失功能为标准,其中肢体缺失、骨盆倾斜、骨盆畸形、双下肢长度差别、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双足十趾缺失、一肢感觉完全缺失做标准均容易判断,标准明确;但以一肢丧失功能为标准时,因关节活动度的测量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伤者的不配合,则会出现同一种损伤不同的鉴定中心、不同的人做出的结果均不同。本文浅析了交通事故中下肢骨骨折后的评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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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北方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