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医保发[2019]15号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医耗联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50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社会救助对象医疗费用负担,现就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