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租赁型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其效力基本上不被司法实践所认可。文章通过梳理相关司法案例,认为租赁型担保有其市场基础,否定其效力的法律依据不足。文章建议重塑租赁型担保的合理规则,在区分租赁型担保类型的基础上,对明示型租赁担保,应当对租赁权进行登记公示才能具备对抗功能;对隐藏型租赁担保,通过限制"一次性租金支付"年限,间接限制租赁权的对抗效力,防止债务人利用租赁型担保逃避债务、规避执行,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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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