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科技的变化,我们已经进入电子证据时代,由于电子证据本身的虚拟性,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复杂性等特点,司法人员对其的收集、审查认定等方面带来一定的困难。此外,电子信息收集方式的不合规使得公权与私权之间面临冲突。电子证据到如今经历三次变化,我国对于电子证据有关规定模糊,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提出适合我国的相关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