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便捷的网络服务时,也收集和存储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其中不乏能提供刑事案件侦破线索、甚至本身就能作为证据的信息。当公民主动披露个人信息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时,公民是否对其信息被侦查人员获悉的可能性“自担风险”?第三方当事人规则秉持“是”的立场,规定公民对其主动披露的个人信息不享有合理隐私期待。对第三方当事人规则的“前身”和理论预设分析后发现,该规则在表面上与网络时代相契合,但在实质上却背离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真正规范。该规则不仅强化了大数据侦查中“控辩双方”的不对等,而且有可能侵入公民私人领域,危及公民人权。破除第三方当事人规则的惯常思维,解决相关情境难题,需要遵循比例原则之指导,构建令状制度,重新审视隐私权理论,以及确立个人权利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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