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形式主义缺陷,经过新一轮的制度改革试点,《人民陪审员法》正式确立在部分案件中将人民陪审员表决权限定在事实范围,即有限陪审权。如何界定事实范围是有限陪审权的核心。为有效发挥陪审员的实质民主作用,有必要结合诉讼中要件事实形成过程,以"生活事实—证据事实"、"证据事实—要件事实"两个事实进化阶段为视角,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而明确有限陪审权的事实范围,为后续的程序保障机制提供内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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