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发现既是法律方法研究的重要问题,在法哲学上也有着不可忽视的研究价值。法律发现的根本任务在于寻找与形成适合于待裁案件的个案规则。从理论上讲,以"类型"之思维方式为基础的类比推理,实为法律发现的核心方法,它的基点不在于实然之"事物的本质",而在于法律人投射进法律中的应然之规范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