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刑法修正案(七)》设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以来,借助于信息网络的发展,该罪很快就成为了网络层面的"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没有具体对"数据"进行解释,同时,在网络犯罪侦查中获取大量电子数据证据,其本质使得不熟悉相关领域的法官对线索性及目的性产生混淆,使得其囊括了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甚至延伸至人工智能,因此使用混乱。文章主要以扩充解释、限制解释为视角,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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