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一般的行政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的规定,将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关系当作一种不可调和的对立方,使行政诉讼缺乏"人情味"。但在实践中法官不可避免地秘密进行调解。文章认为,建立我国行政诉讼申请调解制度,对行政诉讼调解的申请人、申请方式、申请时间、调解的审查处理、调解的组织及期限等进行规范,对于克服传统调解的不足,体现当事人选择程序的权利,促进诉讼经济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以减少诉累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