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现党内法规与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区分是坚持依规治党的必然要求。从关系上看,党内法规与党的规范性文件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使得党内法规的“特殊规范性”与党的规范性文件的“一般规范性”之间得以保持一定距离。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所确立的制度框架,党内法规与党的规范性文件事实上建构起形式与实体相结合的“双重区分标准”,即强调两者在形式规范性与实体规范性上存在明显区别。但问题似乎不止于此。当下党内法规与党的规范性文件的区分面临文件造规的“合规性”诘问,可以考虑通过解构党内法规体系、明确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以及经由党中央授权制定的方式等路径来予以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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