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时代,互联网技术影响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未成年人网购合同效力争议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由于线上购物情形下获知交易相对方信息的渠道有限,有观点认为,在传统面对面交易情形下产生的合同效力规则对网购合同卖方过于苛刻,需要进行调整。在新出台的电商法中,推定电子商务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一观点。但网购合同只是合同订立、履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并未也不应改变传统民法有关行为能力的根本性规定,因此网购合同效力原则上应遵循传统民法规定。况且随着网络实名认证及身份识别技术的发展,制定特殊规则也无必要,无过错方的损失通过缔约过失规则即可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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