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的对象范围,是其理解适用中的重要问题。通过立法史、比较法上"公职人员"概念内涵的梳理,检视《监察法》的立法宗旨与规范结构,可以对第15条"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作规范解释,公职人员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如党的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等工作人员;"有关人员"是指不享有公职身份,但因某种原因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如经授权或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对监察对象范围的限制解释,体现国家法治的谦抑性,有助于监察机关集中力量处理公权力腐败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