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对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界定,必须着力于其艺术性而非实用功能,重点考虑设计者或者建筑者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独创性艺术元素。建筑物中涉及实用功能的表达应当被排除在外。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只能及于建筑物本身,不包括建筑材料、技术方案,且只涉及外观,包括线条、装饰、色彩等,不涉及建筑物的内部特征和装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