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典》对公平责任进行了修改,用"依照法律的规定"代替"根据实际情况"。这样的修改是具有本质性的,使得第1186条不再具备独立适用功能,有利于解决公平责任在实践中被滥用的现象。《民法典》在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未变化的情况下,将公平责任一般条款变为引致条款,侵权责任编对公平责任的适用要求须有"法律的规定",此做法的价值需要解释。立法虽将"根据实际情况"删除,但公平责任的适用除当事人无过错外,仍需"根据实际情况"在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分担损失。公平理念作为法的基本精神应当贯彻至法律规范的全部。公平责任是公平理念在侵权法中的体现,其价值在于弥补侵权法各具体制度的漏洞。公平责任的这一功能能否实现,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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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