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务人即使历经破产免责,仍被认为应予惩戒,社会地位应被降等,国有企业却因所有权性质在是否破产问题上被施以优待,我国破产歧视现象较为普遍。公平对待破产者是平等权的题中之意。为贯彻破产法重新出发的宗旨,企业的经营自由权需让步于破产者的生存权,反破产歧视具有正当性。对破产者的反歧视救助可从资质授予、就业、国家援助三个方面着手。破产中立应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对债务人应采取中性称谓,增设行政机关、市场主体的反破产歧视措施,去除破产歧视的条款,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破产歧视抽象行为的外部监督机制。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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