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标准化建设是实现我国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突破口。新《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标准进行了规定,丰富了职业教育治理的工具与手段。就职业教育标准和职业教育法律的关系而言,职业教育标准虽不能直接规定权利与设置义务,但在部分场景下存在实际功能超越其规范性文件位阶,替代上位法,事实上决定了职业教育法律关系的可能性。参照域外经验,提出为适应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厘清划分权限的授权模式、标准入法的援引模式和约束裁决的参照模式,以行政法规确定职业教育标准的法律效力,助力国家职业教育标准的规范设置、现实运行和监管评价的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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