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常采用“等同主义”方法将科学证据指示的概率默认为案件事实的概然性,这种做法其实并不符合概率的认识论原理。事实发现在本质上是基于证据所表达意义的推理,应当遵循意义先于推理的原则。科学证据中的概率与案件事实的概然性虽呈现相同的数学形式,却反映着不同的概率意义。概率可以表现为物理概率与认知概率。物理概率存在指称转换的难题,必须转换为认识概率方能揭示案件事实的概然性。认知概率基于外在路径与内在路径分为可靠的信念与可信的信念,可靠的信念基于对科学证据中理论陈述与观察陈述的同一性审查获取,可信的信念建构于法官对全案证据的最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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