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古籍点校成果是否满足作品的可版权性要求在实践和学理上尚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古籍点校成果有作为民事权益受民法保护、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非独创性表达不构成作品等不同认定。根据混同原则由于古籍点校成果趋于极为有限的表达方式而不受著作法保护;文章断句与校正文字等点校成果创作空间有限、缺乏创作长度、创作高度不足并不符合独创性标准;从创作意图角度古籍点校目的在于复原事实而并非整理出新的作品。古籍点校成果不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为了保护倾注了大量智力劳动的古籍点校成果,可以借鉴引入欧洲多国设立的“科学版本的邻接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