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农民进城务工较为普遍,而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则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进城务工农民———作为一个“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民主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却因种种因素制约无法行使,这不仅是其无法行使权利的重要内容,更是其一系列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根本原因之所在。进城务工了,选举权利却被“搁置”在遥远的农村,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固然是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而“农民”、“农民工”的概念界分及其阶级属性的不明确,则是当前进城务工农民行使选举权利受碍的根源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