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地方性法规创设行政处罚的理论研究中,始终未能对行政处罚设定权条款的地位及其构成给予足够的关注。由于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法颁行前制定的,因而行政处罚设定权条款的法律地位及构成明显异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这种差别本质上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发挥地方"两个积极性"原则的集中体现,实际上也赋予了地方性法规创设行政处罚的更大空间。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行政处罚设定权条款的地位和构成,不仅有助于推动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和完善,而且对于激发地方立法机关的主动性、积极性,最大限度地释放地方治理的能力与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