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酌定量刑情节具有刑法上之依据,但不具备内容的法定性,应将酌定量刑情节内容予以法定化。民愤与量刑依据存在偏差,不应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其对刑罚裁量能够产生特定影响;司法实践中“以强凌弱”的情况体现了更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应当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