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将建筑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为按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差额预缴税款后,由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率和征税率都是3%,且都允许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因此,对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来说仍相当于在收到预收款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这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5点的规定是一致的,亦即在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否有支付分包款,在适用并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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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