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防止域外环境损害义务、跨境环评义务、通知与协商义务等方面,论证这几项国际法义务的切实存在,阐释其法理基础和国际法义务的内涵与要素。本文指出,日本向海洋排放核污水的决定违背了其应该担当的国际法义务,对其避免、减少、控制域外环境生态损害,开展跨境环评,通知与协商义务都没有适当履行,对本国及周边国家与民众等利益密切相关方以及国际环境生态是极不负责任的。日本应该撤回错误决定,改弦更张,采取措施,回到履行其国际法义务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