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应对数字金融平台中各交互主体间的信任危机,除金融监管外,信义框架同样可成为治理数字金融平台的私法选择。数字金融平台依功能可分为前端平台、后端平台和全端平台。根据受信权力理论,数字金融平台可以因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人或投资经纪人角色与平台投资者形成广义信义关系或狭义信托关系,也可以因其对资产和数据的控制能力与使用平台的专业金融机构形成信义关系,或以金融中介角色与平台借款人和投资人分别形成信义关系。信义义务中具有法律属性的原则可转化为一般规则。作为信义义务的两大核心,忠实义务主要表现为对数字金融平台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算法黑箱禁止性要求,注意义务则表现为对用户画像和履行KYC流程等要求,但二者在我国仅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当数字金融平台违反信义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信义责任,包括资格否认以及受益人归入权的行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