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威胁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问题,安理会通过了若干带有立法性质的决议。安理会立法性决议的法律基础在《联合国宪章》中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基于安理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所引申出的隐含权力,安理会的立法权受到从属性原则的限制。安理会立法性决议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而是速成习惯国际法的反映,对不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安理会立法性决议,持续反对的成员国不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