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属于应当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违宪审查的对象相关制度设计出发,通过分析现行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立法机制确认的特点,指出了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应当区分两个层面,一是对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二是对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其中,前一项审查只能是生效前的合宪性审查,后一项审查则应当是生效后的违宪审查。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上所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批准生效程序上的特殊性,导致了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监督很难简单地套用"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必须要严格地按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律效力等级加以区分,建立分层次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由于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包含了由其自身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所以,在合宪性审查实践中可能就会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自己审查自己的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生效行为的合宪性问题,这就形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自我监督。因此,要在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中着力推进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要区分不同情形,才能对症下药,有所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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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国际法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