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典中,都没有关于专家辅助人的专门性规定,只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借鉴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应该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这样有助于法官多方了解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确保案件公正审理。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有别于鉴定人、证人、诉讼代理人。专家辅助人接受控辩各方的委托,为委托方提供专业知识方面的服务,维护委托方的利益。专家辅助人应该从已经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人中选任,并赋予相应的权利,规定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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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