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电子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被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在促进商业效率提高的同时,也反衬出国家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不足。《民法总则》第111条首次明确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但立法语言过于概括、笼统,没有清晰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法律性质,一些法律术语也语焉不详,例如何为"非法收集"、何为"非法使用"等,缺乏相应的规范内容。立法的缺陷导致我国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薄弱。必须全面搭建个人信息保护的伦理秩序与行业秩序,同时加强民事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体系建设,使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救济在民法上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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