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革命在近代中国具有特殊的地位,从《共同纲领》到现行宪法均规定了革命,构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宪法话语。现行宪法中的革命有多重含义,主要包括作为确认改变社会性质的革命、非暴力形式的自我完善的革命、作为政权取得正当性证成的革命以及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的革命。在规范意义上,宪法上的革命规定具有确认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权义复合性规范三重特性。宪法上的革命如要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要理解现行宪法为国家发展和变革预留的空间,进而探寻由执政党、不同的国家机关以及人民群众参与的革命规定的实践机制,最后是要发挥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为革命作用的发挥划定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