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通过早期干预、接管、撤销等程序主导着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在行政性破产程序中,监管机构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扮演着发起人、接管人、清算人和监督人等多种角色。现有制度限制了司法机构的作用,难以有效约束监管机构的行为。制定具体的破产规则、建立特殊的司法审查时限和专业的金融法院,有助于保障破产制度的有效运行,维持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