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电子数据取证中的扣押主要指向的是数据载体而非数据本身。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将载体扣押设定为电子取证的规定动作,扣押对象与案件的相关性判断依附于其中的电子数据,而载体所独立承载的公民财产权并未得到充分保障,主要表现为全面收集数据思路下扣押对象的泛化,以及数据取证措施的任意性所导致的扣押门槛降低。此时,扣押措施的强制性被消解,对公民基本权利干预程度较高的措施受到的限制反而较低,载体扣押易启动而难解除,易扩张而难救济。从保障公民财产权的角度出发,一方面需要合理理解载体之于数据取证的必要性,区分现场扣押与后续数据检验期间的持续扣押,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另一方面在确需扣押载体的情形下,应当匹配强制性相当的数据取证措施,从而维持扣押措施的强制性。此外,以上两方面的应对均需要理顺行政扣押与刑事扣押的关系,在两者衔接和转化过程中设置必要的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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