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资产的处置、不动产的持有、继续履行合同等均可能产生“新生税款”,企业破产立法没有明确界定债务人破产期间所产生税款的法律性质和清偿顺位,在实践中引起了法律适用方面的争议,且关乎破产法与税法的平衡与冲突的法际关系。新生税款应当根据其不同的产生原因,相应划归破产费用亦或共益债务的定性之中,并相应享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顺位。新生税款的申报与缴纳宜考量企业破产清算的特殊性而设置特殊的规则,为新生税款增设税收优惠措施,以推动破产程序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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