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施行的积极平权措施旨在为少数族裔提供优惠照顾,以矫治教育资源分配之不公,补偿少数族裔在历史上所遭受之不义。自1978年"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以来,积极平权措施的合宪性遭受到多方面的挑战。种族因素在何种意义和多大程度上可以作为高校招生政策的一部分进行考虑,直接关乎以积极平权措施为导向的招生政策是否合宪。"公平录取学生组织诉哈佛大学案"开启了关涉亚裔群体是否在美国精英大学遭受系统性歧视的探讨,此案涉及诸如当事人起诉资格、种族平衡、亚裔配额、种族多元化、群聚效应理论、替代性种族中立招生政策等高度争议的法律问题,同时也向法院提出了审查基准选择和适用上的挑战,审查基准的确认与司法介入之强度等皆关联着法院审查大学招生政策的正当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公平录取学生组织诉哈佛大学案"的审判无疑将深刻促进美国精英大学未来招生政策的变革,同时也会对招生配额制的未来走向和命运产生重大的影响。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