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组成犯罪行为之物没收形式化解释的泛滥,严重损害了国民合法财产权。为合理解释并容纳组成物,避免出现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没收的漏洞,应将供罪财物解释为包括犯罪工具与组成物。没收组成物的规范性质是保安处分,应以特殊预防必要性作为限制的正当根据。应坚持实质的直接专门说,组成物意义上的供罪财物应被限制解释为“直接且专门供犯罪所使用的财物”,由此实现仅仅将值得《刑法》没收的被作为或准备作为组成物的财物没收的正义结果。所谓“供犯罪使用”,是指直接供犯罪使用或准备直接供犯罪使用。所谓直接关系,是指财物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决定性或促进性的作用。某种财物是否被行为人专门作为或准备作为组成物,应当从使用次数、使用比例、财物获取难易程度、主观目的、财物数量、财物特殊性以及行为人的社会角色等方面进行类型化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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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