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已在我国逐步确立。由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作为我国法律的新生事物,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完善的部分,主要体现在请求主体不完善、审查方式不明确、审查范围存在局限性、审查建议落实的效果不力等。这些问题不但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利于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因此,完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通过提出增加启动主体、确立庭审审查方式、适当扩大审查对象范围、增强司法处理的强制力等方面的积极完善措施,以期待我国形成科学、高效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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