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实务中对认定和把握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其中关注具体违法行为及其情节后果的多,考虑是否“应受行政处罚”的少,造成扩大处罚范围、过罚不当等问题。本文借鉴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和德国、奥地利、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处罚的立法例,分析构成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要件,提出建立“违法且有责”的模型来认定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从而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