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一、基本案情2000年6月21日,某中院作出390号判决书判令:A公司向B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币种同),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B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后,因A公司名下被查封的土地评估、拍卖尚需时日,B公司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某中院于2000年11月25日裁定中止执行。2004年6月28日,B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A公司拥有的390号判决书项下的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