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洗钱罪是现代社会经济和技术快速发展后的产物。它在20世纪20年代首先出现在美国,随后随着洗钱行为在全世界的渗透,各国也都将洗钱罪列入了刑法,我国也不例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中已有的洗钱罪再次进行了修正和扩充,将“自洗钱”纳入其中,扩充了洗钱罪的客观要件范围,扩大了洗钱罪的对象,将其从“资金”变为“资产”,宽松化了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使得判定洗钱罪成立中主观样态是间接故意成为可能。但洗钱罪量刑上存在差异过大、失衡的情况,对此需要从“情节严重”情形、罚金刑数额和犯罪人身份入手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