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联邦政府在《莫雷尔法案》和《史密斯—休斯法》等系列法案的颁布与实施中,其职业教育角色经历了从疏远到干预,并最终确立其“调控者”领导地位的过程。关于这种职业教育角色的转变,组织模式分析以及国外研究中的经济分析都未从根本上回答“联邦干预为何被容忍”这一问题。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来分析,这是一种需求动因、供给动力以及内生变量共同作用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使得联邦政府的职业教育角色由疏远的“局外人”转变成了进行干预的“调控者”。联邦政府通过立法调控和财政资助的方式干预职业教育,和州、地方政府共同追求职业教育的“外部利润”,形成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合作办学、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发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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