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逮捕制度下的社会危险性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对于社会危险性的证明标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理论界争议较大,因逮捕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社会危险性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的预测,所以不应设立较高的证明标准,同时为了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亦不适宜采取较低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