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国家或法秩序的安全、存续遭遇重大危机时,宪法体制易滑向"例外状态",从而为公权力采取非常措施、中止基本权利、摆脱常态法律约束提供正当性。但这一范畴在概念上玄奥,在法律上无约束,在政治上不可控,在理论上无节制,极易导致权力滥用和法治崩坏。在这一点上,德国《基本法》吸取了《魏玛宪法》的教训,以常态治安法为基础,以联邦制下的合作模式为框架,以基本权利和人性尊严保障为约束,建构了富有层次和弹性的国内紧急状态体制,避免了单一概括条款及笼统授权。不成文的国家紧急权和在宪法上承认例外状态,都易造成宪法约束力的丧失。基本法并不承认例外状态,既有规范已足以应对危急情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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