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司法领域试点是国家整体试点实践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领域试点经过三大发展阶段:法律实施前预备试点阶段、聚集于专门事务的政策试点阶段以及立法机关授权试点的新阶段。多年来的司法试点,仍然隐藏着人大立法权与部门政策制定权之间的内在紧张、授权立法自身的法律基础不牢固、司法机关在授权中的定位比较模糊等问题;还暴露出试点单位自主权缺乏、单一性对试点的管控、试点探索性不足等问题。未来应着眼于司法治理的专有地位,尊重司法试点创造的渐进性,扩大司法试点的自主性,鼓励司法试点中的大胆探索,推动司法试点创新效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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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