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中公司控制权条款的规定留白较多且过于原则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公司首当其冲成为经济模式转型的最佳载体。当前,司法机关及经济市场职能部门以保守策略为导向,即使最高院目前以极高效率出台第五部相关司法解释也未能从容应对公司因市场变化而产生的风险和纠纷,导致裁判尺度的不一致,阻碍了公司的稳定性和高速发展。文章从阿里巴巴和京东公司现行管理模式中关于公司控制权条款入手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内公司现有模式及公司法相关规定,探讨在股东表决权及董事选任制度上灵活设计的优势及在制度移植的合理性,提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冲突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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