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人工智能在本质上系基于大数据、算法和算力的机器智能,并非有机智能。针对"司法人工智能热",应立足于工具主义的定位,辩证地理解司法人工智能的两面性——"善假于物"和"审判异化"。在司法公正、效率、管理和服务公众方面,司法人工智能可以最大限度地解放"司法生产力",但与此同时,司法人工智能应当服从于法官主体能动性、止步于司法根本属性,避免不平等的固化和扩大。相应地,对司法人工智能应当持拥抱和审慎的态度,要在理论极限和现实基线之间探索出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