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微信服务为典型的平台生态系统,符合“由相互影响的组织和个人构建的经济共同体”的商业生态系统概念,属于互联网经济下平台企业创新经营模式,由此产生的正当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应受到法律保护。当被控行为侵犯经营者基于此享有的竞争性权益时,构成请求权竞合,经营者选择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具有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更符合平台治理的需要。伴随平台经济下竞争关系相对性的突破,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多元价值体系的理念发展,竞争关系不应再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仍具有原告资格意义。对原告主体适格性进行审查时,竞争关系亦应以损害与被损害关系的广义界定为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