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以来确立的一项调查措施,其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双指"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所采取的"双规"。监察制度的确立是反腐败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成果,实现了反腐败执法在法律层面上的统一。纵观《监察法》的条文,会发现其对监察留置的场所、录音录像的随案移送、律师的介入都缺乏明确的规定。被留置人员应当享有免于刑讯逼供的权利、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诉的权利、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法律规定的缺陷势必会导致被留置人员基本权利被侵犯。因此,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是保证司法公正,确立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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