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是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特有期限。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存在功能定位不准确、时间规定不合理、运转保障不健全等缺陷,值此破产法修订之际,应重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的双重价值取向、信用喘息空间以及破产救治理念为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的重构提供了法理基础。重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考察期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应纠偏免责考察期的功能定位、改进免责考察期的立法定义、提升免责考察期的法律位阶;变更免责考察期的启动时点、缩短免责考察期的期限长度、优化双门槛弹性的免责考察期;增加免责考察期的财产改善义务、完善免责考察期的风险控制工具、明晰免责考察期的考察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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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