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运行机制衔接性角度来看,作为社会规范体系的法律在调整社会现实行为过程中,形式层面是通过其自身规范性与所调整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实现对社会行为的规制。因此,通过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性优化来调整外部社会行为,是将规范体系的空间所确立的应然性规则要求转化为实然性现实秩序需要。换言之,在社会系统运行中,法律制度无法简单“还原”为其他社会关系的存在,而是通过规范空间要素体系完善和结构体系完备,进而影响现实社会关系的运行。因此,构建完善法律“规范空间”理论范式以及探寻其运行机理,对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