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京规自发〔2023〕58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国测发〔2017〕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组织对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印发的《非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市规划国土发〔2018〕32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